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青岛市政府近日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
通知就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普查范围和时间安排、组织机构等事宜进行了部署。这是我市在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文物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的又一重要举措。
这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公布的271处(其中国家级10处、省级30处、市级88处、区级143处,共计近1100个单体)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各区、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区(市)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政府将根据此次文物普查情况公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向国家、省推荐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
根据国务院统一的时间要求,此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结合我市实际,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区(市)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青岛市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区、市人民政府也设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通过整合人力资源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出本区域内文物普查的办法和措施,加强文物普查的调查与研究工作。普查所需经费由市政府及各区、市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
此次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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