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文保动态 | 专家讲坛 | 法律法规 | 学术与知识 | 每周一星 | 精品导读 | 论坛社区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保动态 > 查看文章详细内容
资料搜索
相关文章
>恭贺新春
>湖北“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
>河南洛阳将新增两座大型遗
>湖北省九连墩楚墓700余件
>湖南省里耶古城遗址保护一
>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文汇报:文化遗产保护负重
>张柏副局长在2006年全国文
>新华网:各地加强立法 防
>胡锦涛和辛格出席中印两国
 
热点文章
>广州古村落保护遇到的尴尬172
>长安街建筑设计问题调查:152
>我国于6月10日将迎来首个142
>保护工业遗产:为明天留下135
>内蒙文博专家呼吁:保护文129
>中国记忆网消息:开封7处125
>北京:首个“文化遗产日”99
>文化部部长孙家正介绍我国93
>文化遗产保护关系民族走向92
>“上山文化”距今可能万年83
单霁翔局长出席全国政协大会提交15项提案
[ 文章来源:国家文物局 | 文章作者: | 发布时间:2007-03-11|浏览: 人次 ]


        3月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并向大会提交15项提案。


    推动我国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制订的第4项国际公约,于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会议表决通过,我国投了赞成票。目前,全世界已有12个国家正式加入该《公约》。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18400多公里长的海岸线以及30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海和管辖海域。随着我国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步伐加快,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也提上议事日程。目前,我国已制订了“十一五”水下考古科研项目规划,逐步开展沿海水下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于近期组织实施南海Ⅰ号沉船遗址的整体打捞。但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我国领海、内水和管辖海域内的大量水下文物也面临被盗捞、破坏和非法贩卖的危险。面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我国应加强与国际组织间的联系,增加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投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水下文物保护活动,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

    加入《公约》有利于遏制以买卖、占有或交换水下文化遗产为目的的开发活动,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海域中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近年来,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海域多次发现中国沉船或载有中国货物的外国沉船,因其多在国际海域或他国领海范围内,我国难以参与保护和研究工作。如我国加入《公约》,则可作为文化、历史和考古起源国提出意愿,与有关国家共同协商遗址的保护、研究和开发活动。

    加入《公约》有利于提高我国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水平。我国自1987年成立专业水下考古研究机构,但因起步晚,所需经费投入大,目前还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如我国加入《公约》,可通过与各缔约国间互助合作的方式培训水下考古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员,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保护理念,提高我国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水平。

    我国作为文化遗产大国,应主动承担起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责任,推动《公约》施行,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树立我国形象。这既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也与我国的外交政策和外交原则相一致。


    尽快制定颁布《博物馆条例》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博物馆事业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整的博物馆体系。为了加强对博物馆事业的管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我国先后制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005年我国又制定发布了《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部门规章,目前限于法律层级已不能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博物馆建设过程中一直存在管理系统复杂,主体界定不明确的问题,管理体制较混乱。有必要借鉴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的普遍做法制定《博物馆条例》,使其涵盖各系统各部门所有的博物馆。同时,《博物馆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权新设行政许可事项,所以无法对现实中亟需解决的馆藏文物修缮等事项设立主体资质要求。

    二、博物馆经济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博物馆建设中一个核心的问题。由于经济保障政策涉及税收减免、接受捐赠、门票价格以及设立基金等措施,这些往往需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参与,单单一个部门规章不可能对此作出有实际意义的规定。因此,《博物馆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部门规章,在博物馆经济保障体系的建立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是当前博物馆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博物馆管理办法》限于效力层级,只是规定了非国有博物馆的概念,对非国有博物馆具体的设立、管理和支持未能作出有直接指导意义的规定。

    四、藏品退出机制是博物馆建设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关于国有博物馆藏品的退出,《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要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是要建立真正行之有效的,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博物馆建设和发展的藏品退出机制,必须要通过制定《博物馆条例》来实现。

    当前,博物馆立法的滞后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博物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尽快制定《博物馆条例》,加强规范管理和引导扶持,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博物馆工作中一项迫切任务。针对上述情况,建议:由国务院法制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尽快制定颁布《博物馆条例》。


    加强文物执法工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已经5年了。5年来,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艰苦努力。但同时也应看到,当前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很多方面的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文物执法工作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文物保护法》第9条和第7章的有关规定充分表明,文物执法工作是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的共同任务,加强文物执法工作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司法部门与文物行政部门的进一步密切合作。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已经对文化遗产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破坏,但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却是很不够的。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基层司法部门以罚代刑的现象比较普遍,认为盗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只要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就不为罪的现象比较普遍,认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只要没有盗窃到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就不为罪的现象比较普遍。

    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作为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许多已经遭到严重破坏,但是我们却很少发现有人因此而被追究过法律责任,也没有发现有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被撤销过称号。这说明《文物保护法》第69条的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各地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而制定的地区性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得到认真执行。

    上述例子表明,加强文物执法工作,已经是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为此建议:在《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5周年之际,请《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保护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开展各自领域的文物执法检查和督察工作,请文物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并请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进一步依照《文物保护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加大打击文物犯罪行为工作的力度。


    加强基层义务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


    广泛动员民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增强文化遗产所在地民众的文化自豪感、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为此,努力建设基层义务文物保护员队伍一直是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任务。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的第一条就是要求文物保护工作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而是要“加强领导和宣传,使保护文物成为广泛的群众性工作”。并且提出了要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小组的要求。20世纪60和80年代,我国的基层义务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取得过骄人的成绩。

    90年代以来,基层义务文物保护员队伍受到了很大冲击。复杂的原因中最为主要的是:一、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轻视了对这支队伍的重要性的认识;二、广大基层义务文物保护员的激励机制受到破坏。基层义务文物保护员队伍受到很大冲击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一、许多地处偏远的重要文物古迹因缺乏看护而受到损坏;二、当地民众对身边及周围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逐渐淡漠,致使大量田野文物迅速消失;三、全民以保护文化遗产为荣的社会环境得不到明显加强。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文物部门重视基层义务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不少明显效果。河北等地积极组织长城沿线农民成立长城义务保护员队伍,国家已通过立法建立长城保护员制度。四川、云南、北京、浙江等地对基层义务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工作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由于没有中央财政专项经费的扶持,基层义务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工作目前只能停留在局部探索阶段,远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实际效能。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请国家财政部门商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设立基层义务文物保护员专项补助经费,并研究制定专项补助经费的数额和管理使用办法。

    二、请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视基层义务文物保护员专项补助经费设立情况,动员部署全国各地的基层义务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工作。

    三、对为保护文化遗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义务文物保护员及其组织管理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落实文物保护奖励制度


    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动员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许多珍贵文物的第一发现者和第一时间保护者都是普通民众。如果民众缺乏文物保护意识,没有采取基本的保护措施,这些文化遗产就可能无声无息地被破坏甚至毁灭。因此需要制定和积极通过奖励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
   
    为此,《文物保护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8种由国家给予奖励的事迹。这一规定得到了各界的广泛支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2003年1月19日,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杨家村王宁贤等5位农民在取土时意外发现一处西周青铜器窖藏,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这一事迹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表彰奖励。2003—2006年,在同一地区又连续出现了11批农民群体保护文物的典型事例。

    2004年7月20日,洪水冲毁贵州省黎平县地坪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雨桥。当地数百名群众自发跃入洪水,3天3夜打捞回75%以上的风雨桥构件,使风雨桥如今得以重建。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给予了表彰奖励。

    目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文化遗产保护先进事迹正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国家应当落实《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保护奖励制度,对他们给予奖励,以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然而,由于国家财政没有文物保护奖励专项经费,奖励先进事迹的工作始终没有能够形成定制,法律规定的文物保护奖励制度始终没有得到落实。这不利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是最强有力的保护主体,“自上而下”的保护机构和行动贯穿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之中。相比之下,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早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在政府的引导下,民间力量对文化遗产保护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尽快改变这种现象,建议请国家财政部门设立文物保护奖励专项经费,并指导国家文物部门研究制定文物保护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动员部署全国性的文物保护奖励工作。


    设立西安、洛阳“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


    近年来,我国根据文化遗产的特征以及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大遗址”这一重要概念。陕西西安、河南洛阳是我国古代王朝都城的集中所在地,是我国以大遗址为代表的重大历史文化遗产集中分布的城市。当前,以西安片区和洛阳片区大遗址为代表的大遗址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大遗址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区域经济发展的矛盾日趋严重,各大遗址已遭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占和破坏。另一方面,大遗址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未能与大遗址保护协调发展,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较为低下,并且与大遗址区外居民之间生活水平的差距越来越大,大遗址的保护工作未能惠及当地民众的生活,也很难得到当地民众的支持和理解。大遗址保护与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改善之间处于两难的境地。加强对西安片区、洛阳片区大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保护祖国珍贵的文化遗产,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自“十五”以来,陕西、河南两省和地方政府已经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加强大遗址保护与展示利用工作。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现有的行政区划和管理制度不利于大遗址的整体保护,从某种程度上甚至已经成为进一步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障碍。以西安为例,汉长安城遗址的规划保护面积近60平方公里,主要分布于西安市未央区的4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还有约5.4平方公里的礼制建筑遗址分布在莲湖区枣园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唐大明宫遗址总面积约3.11平方公里,其北半部分布在未央区,南半部分布在新城区。由于西安、洛阳的各大遗址区域被分割归属不同的行政区和街道办事处辖区,不能设立统一的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无法形成保护和管理的合力,土地利用调整、环境整治、人口搬迁和村庄改造等关系到大遗址保护的重大问题很难顺利开展。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制约着大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而且也影响着大遗址作用的发挥。

    根据北京十三陵、浙江良渚遗址等地区大遗址保护的成功经验,建议国家批准在西安、洛阳的大遗址群地区集中设立“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由陕西、河南省针对西安、洛阳的大遗址比较集中的区域,调整原有的行政区划,成立大遗址保护特区管理委员会。大遗址保护特区管理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以文化遗产保护为中心,通过合理规划建设遗址区以外的城市发展空间,分流大遗址保护区内的人口和产业,通过大型遗址公园和文化遗产园区的建设,改善当地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由此带动周边可建设用地综合效益的提高,使当地民众直接受益,并“反哺”大遗址保护,实现大遗址保护区与周边地区的全面和谐发展。另一方面,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效应作为大遗址保护特区领导责任制考核中的重要内容。同时,应研究制订支持大遗址保护特区的各项政策,在继续加大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在土地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推进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2006年5月,国务院将京杭大运河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时,由全国政协文史委筹划、组织京杭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考察活动;同年年底,国家文物局公布了我国重新设定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将大运河列入其中。目前应趁热打铁,继续加快全面推进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步伐。

    为推进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应进一步认识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特性,明确大运河的内涵与外延。在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时,应统筹考虑运河遗产的完整性,充分考虑其原始起源、历史沿革、时代变迁等因素。应明确大运河是一个有机整体,京杭大运河是大运河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运河是我国古代文明的重要载体,河道、水系、航运、码头、船闸、历史城镇、街坊社区,大运河以线状或网状格局串联起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族群。

    第二,清醒认识大运河保护现状及主要问题。大运河作为我国首批重要大遗址保护项目,在中央财政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中予以了适当倾斜。但是,不可否认,大运河依然面临着较为严重的人为与自然破坏的威胁:有些地段运河水早已断流,有些地段河道甚至难辨踪迹,有些地段生态环境恶劣污水横流,有些地段运河文化遗存遭到“建设性破坏”,还有些地段不合理利用严重影响了大运河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之由于管理不善,乱开支渠、截流用水等原因,使大运河改道、废弃以及毁旧建新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大运河及其相关文化遗产造成了极大损失。大运河保护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基础工作相对薄弱,历史信息资料不全,文化遗存家底不清;对大运河保护对象和范围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保护机制和理念亟待完善;保护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划和制度依据和支持;保护经费的缺口较大,各级财政对大运河保护的投入不足等等。

    第三,尽快制定《大运河保护条例》。如果说长城是中华民族坚挺的脊梁,那么大运河就是我们民族流动的血脉。尽快制定并公布《大运河保护条例》势在必行,应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第四,尽快建立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工作机制。应设立有权威的、协调有效的大运河保护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领导协调机构,建立大运河沿线相关城市的合作、协商和对话机制。建议根据大运河沿线有关城市的申报热情,充分发挥城市的自身优势,组建统一的跨地域合作的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联合申报办公室。联合申报办公室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按照国际相关规程研制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方案;深化遗产价值评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深入挖掘大运河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在全面勘察测绘、遗产登录等工作的基础上,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开展申报内容和范围的认定工作,形成申报项目预备清单;建立健全大运河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开展大运河保护规划纲要以及重点地段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沿线城市协商委托有关专业单位开展申报文本的编制工作;配合申报计划,开展文化遗产抢险修缮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社会宣传教育。

    国家有关部门亦应在充分发挥运河沿线城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积极性的基础上,做好有关支持、协调和指导工作。


    加强农村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在此过程中及时抢救、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丰富的文化遗产,使之成为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和强大动力,是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十分急迫的重大问题。

    当前,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势相当严峻,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认识不到位。把新农村建设错误理解为新村建设,求新求洋,造成乡村、民族、地域特色的丧失。二、建设性破坏严重。三、法规和技术标准缺失,人才匮乏。四、用地政策和产权制度不完善。五、资金缺口很大。为及时抢救和有效保护农村地区的文化遗产,并使之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制定法规规章。请国务院尽快颁布实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方面的专项法规。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制定保护历史文化村镇和乡土建筑保护的专项规章。

    二、完善保护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以政府主导为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以历史文化村镇和乡土建筑保护为重点,带动和全面推进农村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调整土地政策。请国土资源部研究调整相关土地政策。首先,鼓励、指导村民通过房屋内部设施改造,使乡土建筑基本适应现代生活要求。对难以或不应改造的乡土建筑,应在原地予以妥善保护,同时批准其他地块作为农民新建住房的宅基地。国家对因此而保留的乡土建筑的使用、管理和收益应享有一定权利,也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以适当价格购买其所有权。

    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请财政部研究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乡土建筑的保护。对其中属于私人所有的,国家以一定比例补助其维修经费,享受国家补助者应当在乡土建筑的使用、管理、开放、展示和处分等方面履行相应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补助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乡土建筑保护;并根据当地财政实力,确定本地区文物保护单位中乡土建筑保护维修经费的补助范围和比例。同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乡土建筑的保护维修,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将历史文化村镇和乡土建筑列为普查的重点内容。通过普查准确掌握农村地区文化遗产的资源分布和保护现状,并对其予以登记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将普查中发现的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保存较好的村镇公布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加强福建省海峡西岸文化遗产保护


    福建省海峡西岸文化遗产,是指历史上在祖国大家庭中反映福建和台湾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交往交流,以及体现两岸同胞同宗同源的亲缘关系,并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产。

    据初步调查,福建省海峡西岸文化遗产主要有:与台湾史前文化有相同元素或承袭关系、反映台湾与祖国大陆地理关系或地理变迁的史前遗址;反映祖国大陆传播到台湾或是台湾传播到祖国大陆的宗教信仰、民间信仰、习俗及各种行业史迹等;反映台胞迁徙进程或祖籍史迹;与近现代台湾名人、历史事件有关系的史迹;台胞在祖国大陆捐建的各种公益设施或是创办的有影响的实业旧址。

    近年来,福建省文物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海峡西岸文化遗产普查,共认定不可移动文物1076处,其中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33处。

    福建省海峡西岸文化遗产是联系海峡两岸同胞民族感情的重要纽带,受到两岸同胞以至海内外华人的普遍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海峡西岸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福建省海峡西岸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建设。建议请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牵头,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制订海峡西岸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政策、制度,并上报国务院,以国务院通知或专门文件的形式颁布实施,规范和保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取得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条件成熟时,再考虑进一步上升为行政法规。福建省人大、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海峡西岸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二、开展福建省海峡西岸文化遗产普查。在即将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将福建省海峡西岸文化遗产作为普查重点,将普查中发现的文化遗产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探索福建省海峡西岸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有效机制。组织编写福建省海峡西岸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新农村建设中,注意重点保护一批祖籍在大陆的台湾民众的祖祠、祖居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完好的古村落。加强反映两岸关系的专题博物馆建设。不断深化两岸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文化遗产展览赴台湾展出。

    四、加大对福建省海峡西岸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设立福建省海峡西岸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分别用于文化遗产的本体保护和基础设施、展示设施建设。有关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加大投入力度,为海峡西岸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加大对西藏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投入


    西藏自治区拥有丰富独特的文物资源。目前经普查登记注册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2000余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5处。馆藏文物数十万件。西藏和平解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先后投入巨资7亿多元,实施了一系列文物保护维修工程,新建了西藏博物馆。但是,由于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工作条件十分艰苦,保护管理水平尚待加强,许多文物险情仍在不断加剧。特别是在青藏铁路开通以后,乘火车进藏的游客数量剧增,对文物保护和开放管理都带来了新的挑战。及时抢救保护西藏地区重要的文化遗产,使之能够永续传承,已是刻不容缓。

    为加强西藏地区文物保护工作,国务院已将西藏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列入西藏自治区“十一五”项目规划。规划共涉及1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1处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

    实施西藏十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对保护珍贵文化遗产、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施西藏十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将有力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农牧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实施西藏十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对提高西藏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鉴于西藏自治区的自身财力有限,要做好西藏十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国家应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十大工程应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分类、分期实施。以文物本体(建筑、遗址、壁画)的保护为重点,同时兼顾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的整治。参照西藏布达拉宫二期、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工程的组织模式,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等有关部门,成立西藏十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切合实际的重点工程项目内容和经费估算。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充分考虑西藏的特殊情况,从各自的投资渠道分别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安排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文物保护维修经费,保障西藏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


    加强安徽六安西汉王陵墓葬区保护


    六安西汉王陵墓葬区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双墩村,80年代文物普查时发现。2006年3月,在合肥—武汉高速铁路工程建设中,文物考古工作者对墓葬区中的双墩1号汉墓进行了抢救性发掘。1号汉墓在历史上曾被盗掘,但外藏室未被盗扰,保存完好,出土铜壶以及木马、木俑等随葬品300余件。根据墓葬形制,出土的铜壶铭文和封泥文字,结合文献记载,考古工作者初步认为该墓应是西汉六安国的王陵,墓主人可能是第一代六安王刘庆。在双墩1号汉墓和未发掘的2号汉墓周围还发现有3座陪葬墓和1座车马坑。另外,在以双墩为中心的周围地区还有3组双冢大墓及不少零星墓葬分布,表明这一区域应当是西汉六安国的王陵区。

    西汉时期的诸侯王陵在北京、河北、河南、江苏、湖南等省市均有发现,但在安徽尚属首例。此次六安双墩1号汉墓的发现不仅印证了《史记》、《汉书》等文献中有关六安国的历史记载,而且为研究西汉六安国的历史和汉代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工艺技术等提供了难得的考古实物资料。尤其是六安西汉王陵墓葬区的发现,对研究我国诸侯王的陵园布局和埋葬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确保王陵墓葬区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留更多的历史、文化信息,应对已发掘的双墩1号汉墓实施原址保护。建议:

    一、由铁道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落实双墩1号汉墓原址保护方案和调整铁路建设方案等问题,调整后的铁路建设方案应满足六安西汉王陵墓葬区完整保护的要求,避免造成新的矛盾和损失。

    二、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并按照程序尽快将六安西汉王陵墓葬区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进一步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打好基础。


    改善博物馆馆藏文物保护条件


    博物馆馆藏文物保护工作是博物馆一项重大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尽管馆藏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还远未适应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需要。全国博物馆普遍存在库房面积不足,文物保存设施短缺,不具备应有的藏品保护环境,修复保护专业力量薄弱,技术推广乏力等问题。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有:

    一、馆藏文物保存展示环境条件简陋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少博物馆库房面积偏少,保管设施简陋。不少博物馆展厅的条件也不符合保护标准,无法控制文物存放所需的温湿度、光照、空气等环境因素及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具备应有的藏品保护环境。

    二、馆藏文物修复科技保护力量薄弱

    除上海博物馆、辽宁博物馆等一些大型博物馆设有文物保护实验室、文物修复室等文物保护内设机构外,大部分博物馆尤其是中小型博物馆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实验室、文物修复室等保护设施和专门部室,即使设有文物保护内设机构,其专用设备也不能满足需要,无法达到文物修复的基本条件。大多数博物馆普遍技术力量薄弱,缺乏专业人才,成熟的保护技术未能得到有效推广和应用。

    三、馆藏文物保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当前,馆藏文物本体保护经费投入不足成为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制约因素。相关数据表明,全国约有70万件(套)文物亟须保护修复,以每件(套)1万元计算,保护费用就需70亿元。而“十五”期间中央财政每年用于藏品科技保护的费用仅1000多万元,显然杯水车薪。而这些馆藏文物每年因腐蚀所造成的损失巨大,远远大于每年所投入的资金。

    因此,改善馆藏文物保护条件,抢救濒临灭失的馆藏文物,并使之传承久远,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实施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达标项目。加强以博物馆文物库房、博物馆展厅为核心的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对现有库房和展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应有计划地实施改造,改善文物保存条件;还应进一步改善馆藏文物的安全设施,提高安全技术防范水平,使库房温湿度、空气质量、照度、柜架囊匣等,达到规定标准,满足馆藏文物对保存环境的需求。

    二、建议国家财政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加大馆藏文物保护资金投入的力度,增加馆藏文物本体修复保护的中央补助专项经费和地方配套经费额度,提高馆藏文物修复保护的数量和质量。

    三、建议国家制定和实施相关馆藏文物科技保护规划,加大投入,支持地市级以上博物馆建立文物保护实验室、文物修复室,充实专业技术人员,真正发挥科技对馆藏文物保护的支撑作用。


    提升博物馆展示服务水平


    博物馆的展示服务是博物馆与社会联系的重要窗口,代表着博物馆的形象和水平。近年来博物馆展示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和关注。就总体而言,我国博物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在社会教育和服务作用方面的差距仍然十分明显。面对广大观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博物馆在体现“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和“以人为本”,更新服务理念,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存在越来越大的压力。

    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博物馆事业的投入,为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与社会环境。虽然中央财政对博物馆事业的投入逐年增加,但是对博物馆展览和服务方面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目前,博物馆举办展览仍无专项经费支持,单方造价的不断增长更使许多博物馆特别是中小型博物馆策划陈列展览时有心乏力,导致陈列展示更新缓慢,对观众的吸引力下降。陈列展览的配套服务设施一般只在建馆之初有所考虑,很少有后续更新的长效性资金投入,导致相关设施老化陈旧十分迅速,参观环境的舒适度下降。

    另一方面,在博物馆对未成年人和特殊社会群体实行减免费开放之后,各地博物馆的观众数量普遍上升,社会教育效果明显。但是增大了展览配套设施和安防消防的压力,提升展示水平、保障参观秩序和加强管理的成本相应提高。由于门票收入普遍下降,加上绝大多数地方对博物馆实施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补贴政策尚未落实,使很多博物馆特别是基层博物馆备觉运营压力,甚至有“雪上加霜”之感,难以有实力和能力进一步提升展示服务水平。

    还有博物馆自身要苦练内功,坚持面向大众,把社会和观众的需求作为博物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形成以陈列展示为主,多种社会服务手段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完整体系。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博物馆与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国家对博物馆提升展示服务水平给予进一步支持。为此,建议由财政部设立对博物馆举办展览和更新陈列展览的专项补助经费,并且落实对博物馆实行减免费开放的经费补贴政策,加大各级财政对博物馆提高社会教育和服务作用的投入,促进博物馆展示服务水平的提高,切实保障博物馆社会作用的有效发挥。


    加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建设


    对进出境文物进行审核,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经国家文物局授权,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17个省、市设有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在协助海关开展文物进出境审核中发挥了国门、关口的作用,为防止国家珍贵文物非法出境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在工作中也暴露出了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性质不够明确,基础条件薄弱,经费短缺,编制匮乏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组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等问题。全国17个鉴定站中,仅广东、福建、浙江、安徽、四川、河南、河北等鉴定站是独立法人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鉴定站编制被挤占、挪用,专职鉴定人员流失,职工队伍不稳,制约了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健康发展。

    针对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文化体制改革,现提出以下建议,恳请中央机构编制及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给予关注并积极支持。

    一、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为行政执法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

    根据《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属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考虑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行政执法的性质,建议将其转为行政编制,实行或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在编制上予以充分的保障。尤其是计划新组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更要在编制上予以大力支持,确保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中央、省级两级财政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尽管国家文物局2006年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中划拨部分经费用于支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业务工作,但从各省情况来看,经费投入力度仍显不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对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实行全额拨款,保证必要的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和业务支出。对于个别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审核机构,地方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在管理体制、基础设施和经费上大力支持,尽快促成其转成全额拨款单位,维护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中央财政应设立专项经费,加大专项投入,保障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机构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同时也面临众多挑战。由“古物”到“文物”再到“文化遗产”,不是简单的保护对象名词用语的改变,是保护对象内涵与外延的发展,同时,也是保护方法与理念的进步。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战略转型期,也给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更实的要求。

    为了及时应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战略转型,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利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国家文物局研究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重点部署了6项科技计划和5个重点科技专项,并将积极构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这些重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管理、规划、标准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但是长期以来,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管理机构建设和研究机构的建设相对滞后。目前,国家文物局负责全行业的科技、信息化和标准化工作的仅1个处,而编制只有3人;同时,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没有专门的科技管理机构,无法满足行业科技管理工作的需要。在研究机构方面,已有的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机构有的方向单一,力量薄弱;有的实验设备短缺、人员结构参差不齐。据了解,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许多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家都建有专门的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机构。意大利罗马文物修复研究中心有400余人;苏格兰保护修复社也有400多人;法国国家遗产研究和修复中心有近200人,许多国家还有多个研究机构。

    为充分发挥科技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文化遗产保护水平的整体提高,建议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在以下方面给予关注和支持:

    一、批准国家文物行政部门中设立科技发展司,增加部分人员编制,各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亦应考虑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中增设科技管理部门,增加科技管理干部编制,有效组织和管理行业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工作。

    二、组建人文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科学、自然科学交叉融合,应用研究、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交互展开的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学科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