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2006]
《云南省建设工程保护规定》日前经云南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通过,以政府令第139号公布实施,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在经过2年时间的起草、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补充之后,云南省法制办与省文物局共同完成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的制定工作。 该规定从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出发,对涉及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实施程序、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大型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手续时,需向审批主管部门提交省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的建设单位需补办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手续。 该规定的出台,对于全面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考古发掘单位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促进全省文物保护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杨泽红 特约通讯员杨圣云 中国文物报社 2006年11月8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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