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10月1日起,该法规将正式实施。1993年制定的《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计划,河北省文物局起草了《实施办法》(草案),并提交省政府。《实施办法》立法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立法程序,到邯郸、保定、秦皇岛等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和实地考察,并征求了省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16个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并于2006年10月23日经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0月26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28次会议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做了进一步修改,并于第29次会议通过。
《实施办法》严格依据上位法,并与河北文物工作实践紧密结合,强化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职责,明确了文博事业单位被委托执法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了各项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增加了行政处罚项目,加大了文物行政执法力度。《实施办法》的公布实施,为全省文物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提供了完备的地方法规依据,对全省文物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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