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文物是优秀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田野文物的保护管理,经许昌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7月18日,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许昌市田野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许政[2007]43号)。
《许昌市田野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当前许昌市田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共设六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田野文物基本保护措施,第三章田野文物保护网络建设,第四章田野文物保护员管理,第五章奖惩,第六章附则。
《许昌市田野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田野文物的范围和概念,明确了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保护文物的职责,规定应依法做好田野文物“四有”工作和构建市、县、乡、村四级文物保护网络,并对市、县、乡、村四级文物保护组织机构的职能进行了明确,要求逐级签定文物安全责任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确保田野文物安全。该办法还对田野文物的修缮保护和开放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对田野文物保护的奖惩进行了规定。
《许昌市田野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的及时公布出台将为全市200多处田野文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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