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文保动态 | 专家讲坛 | 法律法规 | 学术与知识 | 每周一星 | 精品导读 | 论坛社区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查看文章详细内容
资料搜索
相关文章
>李纯祠堂文物案告破 失窃
>浙江省富阳市开展文物安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
>武汉新规:损毁文物最高可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
>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
 
热点文章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789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532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483
>北京部分挂牌保护四和院477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476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430
>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401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375
>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368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348
河北通过文保办法 损毁文物最高罚50万元
[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 文章作者:李增辉 | 发布时间:2007-07-23|浏览: 人次 ]

  日前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损毁、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等行为,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

  《办法》规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个人应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对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责任并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或生产单位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施工或生产活动。拒不停止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同时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河北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博物馆,可以收藏通过依法继承、赠予、购买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这部分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