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泰安市政府责成市文物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了界定,以市政府(2007)31号文件予以公布。
根据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要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程序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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