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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 | 文章作者:
| 发布时间:2006-09-2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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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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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二、办事须知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手续,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三、办事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填写《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范围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属于土地出让的,应当有土地出让与授让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附1:2000拟拆迁房屋现状图,用红线标出拆迁四至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 (5)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补偿安置方式和费用、安置补贴标准和补偿费计算方法(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及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评估明细表),属于产权调换的,应当附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6)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存款证明;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者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因收购或者收回土地拆迁房屋的,实施单位可以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拆迁许可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单”,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房屋拆迁许可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不予受理专用印章。 拆迁人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并在复印件的空白处加盖已核对专用章。
(三)审查核准
1、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有效; (2)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具备拆迁资格; (3)拆迁计划中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应当符合规定,拟拆迁范围与规划确定的范围应当一致; (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房屋评估报告内容规范,补偿安置方式、安置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应当符合规定。 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作好记录,经办人签字。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拆迁人调整资料,待调整后重新申报。调整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拆迁办核准。市拆迁办对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上报的《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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